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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月工资计算,必须先厘清“20.83”与“21.75”的关系
20.83是月制度工作日
即(365天-104天双休日-11天法定节假日)÷12个月=20.83天。它只是表明月平均工作时间是20.83天这一事实,无其他作用。
21.75天是计薪日
即(365天-104天)÷12个月=21.75天。
日薪=月工资收入÷21.75(月平均计薪天数)时薪=月工资收入÷(月计薪天数21.75×8小时)
“21.75”是在计算日工资标准、小时工资标准时使用(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)。但实际上,每月的实际计薪天数并不是21.75天。
21.75仅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!
二、用21.75折算出日工资,在存在缺勤状态下,不管正给还是倒扣,都会出问题。
核心问题在于,每月平均计薪天数和实际计薪天数并不一致!
基于付出的劳动时间与获得的工资数额一致的理论,每月工资本来不应当相同。但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设定的月薪标准通常是固定的,即每月统一标准。
由于每月实际计薪天数并不一致,有些月份计薪天数可以达到23天,有些月份计薪天数可能只有20天,而人社部的21.75却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。
这样具体到某一个月,月平均计薪天数和月实际计薪天数产生冲突,但月工资却执行的是统一标准,就出现了看似荒谬的结论。
正算法:工资=月薪÷21.75×月计薪天数×(出勤天数比例)
反算法:工资=月薪-月薪÷21.75x缺勤天数×(出勤天数比例)
月计薪天数=(月出勤天数+法定节假日天数)
出勤天数比例=21.75÷(当月应出勤天数+法定节假日天数)
如:月薪6000,7月份有23个工作日,员工缺勤1天,出勤是22天
正算法:6000÷21.75×22×(21.75÷23)=5739.1元
反算法:6000—6000÷21.75×1×(21.75÷23)=5739.1元
四、目前也有一些实企业涉及缺勤状态下的薪资折算不使用21.75计算月薪的,而是直接用实际出勤天数进行计算。
这也可行。
毕竟法律法规并不强制要求企业一定按21.75来计算月薪。
五、更多计算公式:
(一)休息日加班工资
加班费的多少与工资基数有关,也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制有关。
休息日每天加班工资 =加班工资基数÷21.75×200%
法定节假日每天加班工资=加班工资基数÷21.75×300%
年休假每天加班工资=加班工资基数÷21.75×300%
(二)延长工时加班费
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,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:
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,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%支付加班工资。
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,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,根据劳动合同确定。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,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或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。
病假工资的计算,首先必须确定两个变量,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,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。
1、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为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%,具体根据本地政策执行;
2、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医疗期来计算:
(1)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,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;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;
(2) 劳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,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;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;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;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;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。
(3)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,累计计算。
(4) 病休期间,公休、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。
3、病假工资计算公式:
(1) 月病假工资=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X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;
(2) 日病假工资=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单月计薪日X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。
4、不同城市对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规定不同,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。例如深圳市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%支付员工病假期间工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