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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站原创-民政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做好生活救助工作汇报
根据全省复转军人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民政厅、财政厅、劳动保障厅《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十七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的通知》(黑民安〔2007〕127号)等有关文件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劳动保障、住房保障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落实养老保险政策。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,可持有效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,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,补缴养老保险费,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,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)满15年的,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。实现灵活就业的军队复员干部参保缴费后,可按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》(黑政发〔2008〕89号)文件规定,享受社会保险相关补贴。
二、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。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《大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办法》(庆政办发〔2007〕96号)的城镇优抚对象标准,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,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。
三、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政策。根据《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十七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的通知》(黑民安〔2007〕127号)文件中“对无工作、无经济来源、生活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接收的军队复员干部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之前,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补助费。具体发放标准由各行署、市人民政府在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前提下,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,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”的规定,从2009年1月开始,由民政部门核定并下发军队复员干部生活补助费每人680元/月,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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